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冯家畈161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厚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开增。 委托代理人:郁鸿生,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高远。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华兵。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华凯。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小林。 委托代理人:张阔,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丰旺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友林。 上诉人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上诉人刘开增、刘高远、刘华凯、刘华兵因与被上诉人唐小林、丰旺杰、张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吉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厚军、李晏,刘开增的委托代理人郁鸿生,刘高远,刘华兵,唐小林的委托代理人张阔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甲方(担保人)张友林、丰旺杰,乙方(出借人)唐小林与丙方(借款人)吉祥公司签订《融资咨询及担保综合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委托甲方融资并为丙方提供融资款偿还担保服务。经甲乙二人合力斡旋,乙方同意借款给丙方;甲方为丙方向乙方借款提供融资咨询及担保等综合性服务,丙方计划总融资金额为六千万元。单笔融资款实际到位后,甲方就其斡旋的融资行为对乙方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如出现债权实现危机,甲方自愿第一时间清偿本合同项下包括但是不限于本金、利息、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税金等相关费用。甲方被诉或清偿债务后不可撤销的获得追索权,可以自己名义单独对丙方及丙方借款担保人提起诉讼;基于甲方所提供之综合服务的高风险性质,丙方自愿按实际融资金额月费率4%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融资担保费(月应付融资担保费=实际融资金额×4%,该融资担保费甲方张友林、丰旺杰各得二分之一),该融资担保费总额计算至丙方还清融资款之日止,于每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当月费用。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代收。如因丙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乙方的还款义务造成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除依法行使追偿权外,丙方还应承担行使追偿中的所有费用,并额外赔偿甲方二人实际融资总金额各10%的违约金。本协议中由丙方应支付的融资担保费及违约金等款项的税金亦由丙方承担。张友林、丰旺杰在甲方栏签名,唐小林在乙方栏签名,吉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增在丙方栏签名并加盖吉祥公司公章。 2011年9月24日,丰旺杰、张友林分别向唐小林出具内容相同的《不可撤销担保书》各1份。载明:根据借款人吉祥公司的申请,你暂同意向其提供3000万元的借款。本保证人同意为该借款人还款提供担保。特出具本保证书。担保下列各项: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额度为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该借款项下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税金等。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贷款本息,并同意在收到你的通知后立即代为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金及所有费用。三、本保证书在你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人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五、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所有费用时自动失效。丰旺杰在担保人栏签名并加盖指印,张友林在担保人栏签名。 2011年9月27日,刘开增、刘华凯、刘高远、刘华兵向唐小林出具《担保书》各一份,载明:被担保人吉祥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唐小林借款叁仟万元整,经协商,担保人愿意就该项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额度为前述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该项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担保期限为借款发生之日至债权人全部债权实现之日。各担保人之间互相就上述担保事项承担连带责任。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均属于担保事项范围。吉祥公司在被担保人栏加盖公章,刘开增、刘华凯、刘高远、刘华兵在担保人栏签名并留下手机联系号码。 2011年9月27日,吉祥公司向唐小林出具《借条》,载明:本公司为业务经营需要,向唐小林借款叁仟万元整,本公司已收到前述额度借款。借期为87天,12月26日前归还,如未能按期归还的,本公司愿意按照逾期金额每日1%标准支付违约金(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该违约金的效力等提出异议),并赔偿唐小林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是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吉祥公司在借款人栏加盖公章,刘开增在经办人栏签名。 2011年9月27日,吉祥公司向唐小林出具《收条》,载明收款人为吉祥公司,“今收到唐小林支付的借款共计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其中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贰仟伍佰伍拾万元整,以现金方式支付肆佰伍拾万元整”。吉祥公司在收款人栏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刘开增在经办人栏签名。 2011年9月28日,湖北华立信模塑有限公司通过民生银行沌口支行账号向吉祥公司的光大银行汉阳支行账号转款1000万元。 2011年9月29日,武汉汇森投资有限公司两次通过汉口银行桥口支行账号向吉祥公司的光大银行汉阳支行账号分别转账180万元和120万元。 2011年9月29日,武汉华森塑胶有限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吉祥公司的光大银行汉阳支行账号转账1250万元。 2011年9月29日,吉祥公司向唐小林出具《借款代付说明》,载明:收款人同意由以下单位代付款项:a:武汉汇森投资有限公司为唐小林代付款壹佰贰拾万元整。b:武汉汇森投资有限公司为唐小林代付款壹佰捌拾万元整。c:湖北华立信模塑有限公司为唐小林代付款壹仟万元整。d:武汉华森塑胶有限公司为唐小林代付款壹仟贰佰伍拾万元整。吉祥公司在收款人栏加盖公章,经办人栏留有“刘高远”打印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