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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自山保护开发区白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忠,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迎元。 委托代理人:李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忠,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迎元。

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白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参花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白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亚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白溪1号酒店地下及部分一层工程结算审核情况汇总表》中刘迎元签字并无亚泰公司授权,加盖的公章也不是合同约定的印鉴形式,二审判决将之采纳作为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结箅依据错误。2、《白溪1号酒店地下及部分一层工程结算审核情况汇总表》载明白溪1号酒店土建审定金额中,外加剂单价暂按预算价0.6元/KG计入,待双方确认单价后,将价差调整计入;对有关工程往来款项,双方核对清楚后,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考虑。可见,双方对本案工程价款实际并未结算。对亚泰公司完成的工程量,白溪公司存有原始证据,但其拒不提供,依法应采信亚泰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结算。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亚泰公司多次申请调取有关证据,二审法院对熟知本案情况的监理公司、有关知情人员并未询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针对亚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分述如下:

1、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问题。

根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工程竣工后,刘迎元于2009年3月25日在《白溪1号酒店地下及部分一层工程结算审核情况汇总表》进行签字,并加盖亚泰公司白溪项目部公章。从亚泰公司提供的于同日签订的《现场移交材料处置表》、此前于2009年3月22日签订的《现场移交设备处置表》,以及此后于2009年3月26日签订的《工程款拨付协议》来看,均由刘迎元签字,并加盖亚泰公司白溪项目部公章,这足以证明刘迎元当时亦有权代表亚泰公司在《白溪1号酒店地下及部分一层工程结算审核情况汇总表》上进行签字及加盖亚泰公司白溪项目部公章。据此,二审判决采纳《白溪1号酒店地下及部分一层工程结算审核情况汇总表》作为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并无不当。亚泰公司申请再审提出不应采纳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关于白溪公司欠亚泰公司工程款数额的问题。

按照《白溪1号酒店地下及部分一层工程结算审核情况汇总表》,亚泰公司完成工程量金额为12765608.6元,其中:外加剂单价暂按预算价0.6元/KG计入,待双方确认单价后,将价差调整计入;工程往来款双方核对清楚后,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考虑。直至本案诉讼,双方对外加剂单价未达成一致确认意见,对工程往来款确认白溪公司已付15763507.42元。至此,加上应付管理费400000元,以及材料、设备转让款2848200元,白溪公司尚欠亚泰公司250301.18元。据此,二审判决白溪公司给付亚泰公司250301.18元及利息正确。亚泰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双方对本案工程价款实际并未结算,以及白溪公司拒不提供相关原始证据,应采纳亚泰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结算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至于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问题。按照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查明白溪公司拖欠亚泰公司工程款的事实。至此,监理公司、有关知情人员的证言已非审理本案需要的主要证据,二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并无不当。亚泰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应予调查收集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亚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友祥

审 判 员  刘银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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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