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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曼与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孙然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曼。 委托代理人:李宏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曼。

委托代理人:李宏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上诉人徐曼与被上诉人孙然、被上诉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徐曼向本院申请对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琼海市博鳌镇的土地及该地上已报建的“博鳌凯莱温泉假日”项目进行查封,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徐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琼海市博鳌镇万泉河口海滨旅游区的35106平方米土地及该地上已报建的“博鳌凯莱温泉假日”项目。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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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