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40号 法定代表人:邵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小伟,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俊德,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刚杰,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勃·格林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刚杰,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易初明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鑫波,该公司董事长。 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彤公司)与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易初明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1)宁民二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青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鹏彤公司的起诉。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该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青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部分判决理由进行了纠正,仍裁定驳回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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