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海县教育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晶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磊,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兴春,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潮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路盛世嘉缘小区一号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许潮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东海县教育局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潮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海县教育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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