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滕州市荆庄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秦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继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双石,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州市万通实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西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狄云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承涛,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付文群,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华电滕州新源热电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滕州市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3)鲁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