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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与滕州市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滕州市荆庄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秦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继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州市荆庄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秦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继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双石,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州市万通实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西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狄云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承涛,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付文群,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华电滕州新源热电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滕州市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3)鲁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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