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58号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欣、李纪单,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见此人委托代理手续) 再审申请人穆兰、龙江因与被申请人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穆兰、龙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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