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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霞与龙江、穆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穆兰。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江。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欣、李纪单,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穆兰。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江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欣、李纪单,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见此人委托代理手续)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红霞

再审申请人穆兰、龙江因与被申请人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穆兰、龙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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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