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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与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一般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文明中路康达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邢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佳音,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文明中路康达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邢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佳音,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5e。

法定代表人:高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岷,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亚天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四路时运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三亚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港门上村2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王家金。

原审第三人:中国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楼泰康金融大厦809-811室。

法定代表人:张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杭州富丽达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85号a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娄旭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三亚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家金、中国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丽达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联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明义

审 判 员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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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