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岳阳市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环东路南湖新天地1栋2楼。 法定代表人:吕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根,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勇,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269号华菱大厦22楼。 法定代理人:黄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开桂,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阳市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新天地)为与被上诉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置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2)湘高法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岳阳新天地的委托代理人杨根、姚勇,华菱置业的委托代理人邓开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6日,华菱置业与岳阳新天地签订《带资承包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华菱·香树美地”项目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华菱·香树美地”项目原由华菱置业独资开发,已取得该项目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初步设计方案已通过评审。现场基本平整,正进入全面施工前的准备阶段。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岳阳新天地带资承包合作开发该项目。二、“华菱·香树美地”项目前期已由华菱置业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补偿费、利息及运行费等(简称前期投资款)约1亿元,(以最后核实的数据为准)。华菱置业前期投资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后期开发费用由岳阳新天地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债务及责任。三、项目投资及资金回收。1、岳阳新天地带资承包该项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华菱置业返还前期投资款,其中利息计算到每笔投资款返还为止,直到最后一笔投资款返还。还款期间内,华菱置业前期投资款产生的新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岳阳新天地向华菱置业支付本项目开发固定回报1100万元。3、本协议签字盖章后,2个工作日内,岳阳新天地向华菱置业账户汇入定金1000万元,用于项目第一期报建等。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岳阳新天地将1000万元汇入华菱置业为岳阳新天地开设的银行帐号(岳阳新天地使用,华菱置业监管),30个工作日内,岳阳新天地向该项目账户再汇入1000万元,90个工作日再付1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随后再由岳阳新天地负责按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投入后期所需资金,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直至竣工验收。4、岳阳新天地承诺并保证前期投入的4000万元,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开发,否则,华菱置业有权单方中止合作,并追究岳阳新天地违约的经济责任。5、项目开发进入预售阶段后,销售款进入单独设立的双控账户后,其中20%按月付给华菱置业,80%作为后期工程用款,并在2005年11月底以前,归还华菱置业前期投资款不少于2500万元。项目二期开盘后销售款的50%返还华菱置业的前期投资款及岳阳新天地给华菱置业的固定回报,直至结清。6、项目的销售面积达到总销售面积的85%时或者在本协议签订后28个月内,岳阳新天地结清应向华菱置业缴纳的固定回报和前期投资款,逾期未缴纳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华菱置业缴纳违约金。7、在华菱置业前期投资款及固定回报收回之后,剩余物业过户到岳阳新天地或其他业主名下之前,岳阳新天地应将项目质保金移交给华菱置业。四、项目管理。1、本协议签订后,岳阳新天地以华菱置业名义成立项目部,实施项目的统一管理,岳阳新天地享有项目的独立开发权、工程发包权、房屋销售权、物业管理权以及项目部的人事权和费用开支权,但项目部招聘的人员报华菱置业备案。2、华菱置业提供项目部所需要的合同、财务印鉴各一枚。这些印鉴只能用于本项目的相关事宜,不能挪做他用。因项目开发过程所需的各项文件及手续,需要华菱置业提供行政印鉴及其他资料等,华菱置业应及时提供,如有拖延,导致项目开发受阻,岳阳新天地有权追究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岳阳新天地保证该项目的第一期在2005年3月底开盘;保证第二期在2005年10月31日以前开盘。整个项目要求在2006年10月底前全部完工并实现销售。五、本协议其它约定。1、华菱置业拥有该项目的冠名权。2、岳阳新天地应保证该项目为优良工程。3、岳阳新天地应保证工程资金到位,不得随意抽走项目资金。如因项目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停工、待工20天以上),可视岳阳新天地违约,华菱置业有权接管,岳阳新天地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扣除损失后的岳阳新天地已投入资金,在未完成该项目销售之前,暂不退还。……9、若岳阳新天地单独设立项目部财务时,则岳阳新天地单笔对外超过100万元的付款,必须在支付后三日内向华菱置业通报,并按月向华菱置业报送财务报表,以便华菱置业汇总对外报送合并的财务报表。……八、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在华菱置业开设的账户上收到1000万元定金后生效。 2004年10月18日,华菱置业与岳阳新天地签订财务移交书,主要内容有:一、华菱.香墅美地项目部截至2004年8月31日止的开发总成本为100836191.46元。……五、岳阳新天地应根据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华菱置业前期投资款100836191.46元,并于2004年9月1日起开始计息。其中利息分月计算当月还清,逾期未还清利息作为岳阳新天地欠款。华菱置业前期投资款和逾期利息产生的新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合同订立后,由胡成负责华菱.香墅美地项目部的各项开发事宜,并自2006年3月8日至2006年9月20日陆续获得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批准的华菱.香墅美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8年,因岳阳新天地资金短缺,胡成出走,新天地公司未另行安排其他人接收管理,也未与华菱置业就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华菱.香墅美地项目部的财务账目未办理交接手续,项目部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因华菱.香墅美地项目存在大量遗留问题,华菱置业先后向相关部门缴纳了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国土证需缴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并被法院判令承担因延期办证需支付业主的巨额赔偿金。此外,华菱置业因与岳阳新天地的合作,多次被案外人起诉,要求其对岳阳新天地所借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华菱.香墅美地项目部财务账目及盈亏情况未请求审计,华菱置业未向华菱.香墅美地项目部派出财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