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徐世华、徐瑞新与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00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瑞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坪,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00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瑞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坪,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徐世华

再审申请人徐瑞新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民药业公司)、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徐世华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瑞新申请再审称:

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会议纪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因为《会议纪要》中显示的数字556193.22元没有计算依据。如果不审核利民药业公司的财务账簿,无法得知该数字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仅凭《会议纪要》作为定案证据判定徐瑞新欠利民药业公司货款556193.22元,对徐瑞新不公平。

2.《会议纪要》存在伪造现象。在《会议纪要》首页的“参加人员”处,并没有利民药业公司员工王晓宇的名字,实际上王晓宇也没有参加当天的会议,但是在《会议纪要》最后的签字处却出现了“王小宇”的签名,且将“晓”字写成了“小”字,该签名为伪造签名。而原审法院对此并没有进行核实,而是直接认定《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并以此作为定案证据。

3.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原审过程中,徐瑞新曾申请法庭确认《会议纪要》中利民药业公司员工王晓宇、张锦波和牛丽华签字的真实性、徐瑞新提交的录音的真实性、对2011年3月15日利民药业公司销售部、财务部提供给徐瑞新的两份发货、回款总对账单予以审查。因该两份对账单有徐瑞新录音佐证,两份对账单及录音产生时间在后,《会议纪要》产生时间在前,两份对账单和录音已经完全否认了《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徐瑞新同时要求法院调查收集利民药业公司1998年6月至2010年12月31日与徐瑞新合作期间的财务账目,并要求法庭通知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原审法院对徐瑞新要求调查取证的内容没有进行调查收集,在本案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直接采信《会议纪要》,并以此定案,导致本案判决错误。

综上,徐瑞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1.关于《会议纪要》应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原审法院查明,徐瑞新与利民药业公司销售代表、财务代表于2008年10月23日达成一份《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记载:依据徐瑞新和利民药业公司代表提供的“双方回款的统计表”并经由徐瑞新和利民药业公司代表双方核定,确认徐瑞新欠利民药业公司货款数额,即“从1998年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徐瑞新同志欠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伍拾伍万陆仟壹佰玖拾叁元贰角贰分(556193.22元),双方确认无误。”双方还确认“以后,不再核对2008年9月30日以前账目。”徐瑞新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二审判决认定,该《会议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纪要应视为徐瑞新与利民药业公司对2008年9月30日之前双方账目的总结和汇总,表明双方已就2008年9月30日之前的全部往来账目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徐瑞新欠利民药业公司货款556193.22元。二审判决认定正确。徐瑞新再审申请中提出的《会议纪要》所确定的欠款数额没有计算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会议纪要》是否伪造的问题。虽然《会议纪要》“参加人员”未记录王晓宇的名字,而最后签字处出现了“王小宇”的签字,但这一现象并不影响《会议纪要》的证据效力。

3.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存在应依职权调查收集而未收集本案证据的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查清徐瑞新是否欠付利民药业公司货款问题,无需再调查收集徐瑞新所主张的证据。

综上,徐瑞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瑞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