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5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崇业路北段16号。 委托代理人:王选,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光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平哲,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因与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一终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再审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处理了华达公司与渭南凯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果要改变该判决结果,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以一个新的终审判决去推翻另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渭南高新区管委会与凯通公司是转让合同关系,华达公司应当向发包人凯通公司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受让人渭南高新区管委会主张权利。建设工程是学校及其配套设施,属于依性质不宜折价或拍卖的工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除斥期间,而华达公司与凯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07年6月20日,故华达公司起诉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凯通公司向该管委会移交在建工程的书面手续,二审判决未采纳此证据不当。在建工程是渭南高新区管委会与凯通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受让而来,该管委会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该合同不涉及华达公司的重大利益,二审判决认定该合同侵犯华达公司的利益不当。华达公司的请求是赔偿损失,二审法院判令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当事人的诉请。二审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和本案判决均已进入执行程序,如果两个判决均执行,将会使华达公司获得2份工程款,违反公平原则。据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华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华达公司针对渭南高新区管委会的再审申请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该判决结果既保护了华达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该管委会的将来请求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上述规定可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和剥夺。本案中,华达公司是渭南中学教学楼、实验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由于发包人凯通公司逾期不支付价款,华达公司依法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华达公司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过程中,渭南高新区管委会以下行为导致华达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实现:首先,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在接到华达公司关于发包方凯通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及工程尚未移交的信函后,仍然强行将华达公司的管理人员清理出施工场地,占有上述工程,构成侵权。其次,根据渭南高新区管委会与凯通公司所签终止合同书协议的约定,凯通公司收到款项后,必须保证优先清偿与该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债务,并接受管委会监督。但该管委会在支付凯通公司960万元后,凯通公司未能优先偿还华达公司的工程款,由此可见该管委会未能尽到监督之责,主观上存在过错。此外,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的认定,凯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亦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如果继续由凯通公司偿还工程款,则华达公司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从破产财产中按照受偿比例获得清偿,这将导致华达公司的工程款不能足额取得。据此,由于渭南高新区管委会的过错,导致华达公司的工程款无法在涉诉工程折价款范围内优先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赔偿华达公司的损失。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二审判决推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但本案二审判决是基于侵权责任判令渭南高新区管委会赔偿华达公司损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是基于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判令凯通公司给付工程款,故前后判决既不具有替代关系,也不相互冲突;此外,本案二审判决将(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债权请求权赋予渭南高新区管委会,这也不会导致重复执行问题。据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判决结果正确。 综上,渭南高新区管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明义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