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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贵娇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上海严确钢材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8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贵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阳路601号。 负责人:蔡亮,该行行长。 一审被告:上海严确钢材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8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贵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阳路601号。

负责人:蔡亮,该行行长。

一审被告:上海严确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伟。

一审被告:上海旗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金闻路12号2幢2层153室。

法定代表人:曾婵婵。

一审被告:湖北盛唐乾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1号中一花园3栋2单元3层1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飞。

一审被告:周华伟。

一审被告:周伦涛。

一审被告:林李红。

上诉人周贵娇为与被上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南昌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周贵娇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理由是与九江银行南昌县支行正在协商处理。

本院认为:周贵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贵娇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沈 佳

二〇一四年七月××日

书 记 员  张 闻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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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