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四方顺通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2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胡玉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亮,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延海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海城乡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王书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四方顺通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顺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延海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民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四方顺通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故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四方顺通公司的《撤诉申请书》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四方顺通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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