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东。 法定代表人:王宗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涛,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邸坤鹏,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志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侯增虎,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审 判 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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