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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哲与姚康锋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6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康锋。 委托代理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哲。 再审申请人姚康锋因与被申请人孙哲合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6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康锋。

委托代理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哲。

再审申请人姚康锋因与被申请人孙哲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姚康峰于2014年10月10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姚康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康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审 判 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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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