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法定代表人:傅玉恩,该基地司令员。 委托代理人:郭仕光,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康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金河,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水务局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该单位住宅楼。 委托代理人:胡志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胜利路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建华,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劲松,垦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玉国,该县法制办公室职工。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军区生产基地)因与被申请人吴金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军区生产基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关 丽 审 判 员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