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与吴金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政府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法定代表人:傅玉恩,该基地司令员。

委托代理人:郭仕光,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康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金河,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水务局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该单位住宅楼。

委托代理人:胡志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胜利路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建华,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劲松,垦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玉国,该县法制办公室职工。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军区生产基地)因与被申请人吴金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军区生产基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关 丽

审 判 员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