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00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巧珍,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吉,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钟江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冬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2)闽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六建的委托代理人周巧珍、蔡吉,新景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冬光、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没有异议: (一)新景缘工程位于厦门市环岛路五缘湾片区,共有8幢楼,其中1#楼-3#楼系高层住宅,4-1#楼、4-2#楼、4-3#楼、4-4#楼、5#楼均系独栋别墅。新景地公司系新景缘工程的业主单位,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环公司)系新景缘工程的监理单位。 2007年7月16日,南通六建(乙方)就承包建设新景缘工程与新景地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所含内容;工程合同价款采用总包干价方式确定,金额为11789.1668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开工日期以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准,以发包人确认的竣工报告书为竣工日期(主体、民防及消防工程应验收合格),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50天;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合格以上要求。在该合同中双方对“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与调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与争议”、“质量保修责任”等条款进行了具体的约定,还约定组成该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项目招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全套施工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007年12月4日新景缘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2011年12月12日,工程竣工。 (二)2008年8月28日,新景地公司(甲方)与南通六建(乙方)就钢材涨价及工程款支付形成《会议纪要》,双方约定:1.材料差价:甲方对新景缘工程钢材同意补差价,并确定了钢筋补差价的计算方式,另还约定“甲方未能按时拨付的工程款,乙方按月息2%计取利息,直至乙方领到该期款为止”;2.工程款拨付:“业主资金应尽可能按合同约定并保证现场施工需求,如未能按时足额拨付,则差额部分乙方按月息2%计取利息(南通六建应出具发票),直至乙方领到该期款项为止。” (三)2011年11月13日,新景地公司(甲方)与南通六建(乙方)签订《厦门新景地集团“新景缘”项目验收、决算协议》(以下简称《验收、决算协议(一)》),约定:“甲、乙双方对新景缘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双方负责其施工项的验收。乙方在新景缘项目的验收项包括:总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档案等。2.双方于2011年12月25日前完成新景缘工程项目的各项终验收。具体时间为:工程综合项(2011.12.25)、消防工程(2011.12.10)、给、排水(2011.11.30)、人防工程(2011.11.30)、工程归档(2011.12.10)、项目备案(2011.12.20)。3.在双方完成新景缘项目中的工程综合项终验收,消防终验收、给、排水终验收后,双方向小区物业移交本工程,并交物业管理。4.物业进驻后,乙方向物业移交新景缘项目的各项具体设备。设备移交的程序为:检测设备功能,检测设备的完整性,签订移交手续。5.在各项目终验收前,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目验收及设备移交甲方后,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包含签证及停工补偿,300万元(叁佰万元整)保修金除外。如甲方不按本协议书约定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拒交新景缘工程。6.在终验之前双方对工程签证及各项增加造价进行最后审核,但其中土建部分双方确认最终结算追加减为2400万元(贰仟肆佰万元整),机电部分结算追加减由机电施工商与甲方按实确认自行协商解决。7.现双方确认:该项目总造价金额应不低于143891668.o0元(壹亿肆仟叁佰捌拾玖万壹仟陆佰陆拾捌元整),剩余工程签证款应不低于2600万元(贰仟陆佰万元整)。8.如甲方原因造成未能如期验收,甲方须在2012年1月7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1300万元(壹仟叁佰万元整),其余款项必须在2012年1月20日之前支付乙方。9.一方违反以上约定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未能依约付款,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支付工人工资、赔偿材料供应商损失等。10.除以上约定外,双方均同意不再向对方主张包括要求赔偿拖延工期、停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损失。11.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具法律效力。”陈冬光代表新景地公司、戴海涛代表南通六建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印章。 (四)2011年11月20日,新景缘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对新景缘1#楼、2#楼、3#楼、4-1#楼、4-2#楼、4-3#楼、4-4#楼、5#楼进行了“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共四个项目的验收,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或“同意验收”。2011年11月22日,监理单位中联环公司就新景缘1#楼、2#楼、3#楼、4#楼、5#楼分别出具《竣工预验收质量评估报告》,载明监理评估结论:“本工程按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综合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情况、分部评定情况、观感评定情况、各项测试结果,再结合外业,评定合格,同意验收。” (五)2011年12月5日,新景地公司(甲方)与南通六建(乙方)签订《工程签证双方确认书》,约定:“由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新景缘工程原总造价为117891668.00元(壹亿壹仟柒佰捌拾玖万壹仟陆佰陆拾捌元整),经协商并参照《验收、决算协议(一)》内容,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包括签证追加减总价为l46391668.00元(壹亿肆仟陆佰叁拾玖万壹仟陆佰陆拾捌元整)。双方经认真协商讨论,甲方同意乙方工程签证(含土建及水电)总价固定为28500000.00元(贰仟捌佰伍拾万元整)。此《工程签证双方确认书》作为《验收、决算协议(一)》的附件补充,法律效力等同于《验收、决算协议(一)》。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执行2011-11-13签订的《验收、决算协议(一)》。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该工程签证确认书即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或拒绝履行。双方严格执行以上约定,违约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陈冬光代表新景地公司、戴海涛代表南通六建分别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两公司的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