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一本,汉族,男,1931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158号。 委托代理人:徐雅云,女,汉族,1938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翠苑四区30栋2单元204。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娄建华,男,1957年7月9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上水大头岭村2巷4号c房。 再审申请人霍一本为与再审申请人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外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娄建华与霍一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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