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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远县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建设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德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定远县政务新区建设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德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园景天下枫丹8-1001。

法定代表人:魏东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莉,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胜,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城东新区政务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山,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沈长雨,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远洋,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定远县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政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燕,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该单位员工。

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信公司)与定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远县政府)、定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定远县建设局)、定远县财政局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皖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定远县建设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定远县建设局的法定代表人陈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雷、刘涛,铸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莉、张华胜,定远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沈长雨、任远洋,定远县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3日,铸信公司(代建人)与定远县政府(委托人)、定远县建设局(项目法人)签订《定远县合蚌路改造安置楼及附属工程代建协议》(以下简称《代建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委托人授权定远县建设局(由定远县政府出具书面委托书)作为合蚌路改造安置楼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依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约定:委托人与项目法人委托代建人对合蚌路改造安置楼及附属工程进行融资、建设及施工管理。第四条约定:项目资金由代建人负责筹集,委托人以国有固定资产为代建人融资提供抵押担保;委托人应及时为代建人提供有效的抵押资产。第五条约定:代建人同意代建部分合蚌路改造工程安置楼及相关辅助性工程,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图纸为准。安置楼及附属工程规划在合蚌路5#、7#和13#地块,安置楼总面积约140623.67平方米,概算总投资约为1.5亿元(以最终实际决算为准)。第七条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方式约定:委托人在代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支付工程中标总价的2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再支付工程中标总价的2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内再支付工程中标总价的40%,剩余部分(审计决算为准)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第十二条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有权对安置楼及附属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随时要求审计单位对工程施工实施跟踪审计,但该项监督和审计不应影响代建人的工程管理和施工进度安排;2、委托人应会同项目法人及时拨付安置楼及附属工程建设资金;3、委托人支付代建人工程总造价3%的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在工程决算后10日内支付;4、委托人为代建人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依据银行出具的利息单进行结算)。第十三条约定:项目法人享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三通一平”工作(所需费用由代建人先行垫付);2、负责办理项目报建、规划审批、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环保、监理等工程实施中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前期及相关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委托人办理减免手续,不能减免的,由代建人先行垫付,属于服务性收费由代建人先行垫付;3、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跟踪审核;4、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5、委托代表(由项目法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明确授权范围)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涉及的工程变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及工程量变化及时进行签证,一般变更当日办理完成,较大变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不能及时办理,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变更作为工程决算造价调整的必备要件;6、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代建人,并完善相应的变更手续;7、负责提供项目施工图纸;8、负责为代建人协调与承建项目相关的外部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非因代建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进度延误或停工,工期相应顺延。第十五条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连续阴雨、发现地下文物等因素导致协议不能全部或分别履行,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八条约定:委托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工程建设资金,委托人迟延支付,依据迟延时间按日向代建人支付应付款3‰的违约金;代建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迟延交付安置房,超过20天,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并支付由委托人承担的过渡房租等。

2009年5月11日,经招投标,铸信公司中标涉案工程,中标价为9768万元。

2009年5月20日,铸信公司(承包人)与定远县建设局(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合蚌路安置房5#、7#、13#地块。开工日期:以最后开工的单体开工令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暂定价9768万元。专用条款中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支付工程中标总价的2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再支付工程中标总价的2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内再支付工程中标总价的40%,剩余部分(审计决算为准)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每次支付发包人应同期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为自开工之日至付款日期(依据银行提供的利息单据结算)。竣工验收与结算: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后2个月内未完成结算,视同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结算价价款组成为:(图纸工程造价±变更价款±人材机调差)×1.03,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结算依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估价表》及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2003年《安徽省建筑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园林工程以2000年《安徽省仿古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执行,配套使用定额及招标时已执行的政策性调整文件等。建设合同签订后,铸信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其中5#地块于2009年8月29日开工,2010年11月28日竣工验收;7#地块于2009年12月23日开工,2011年4月5日竣工验收;13#地块于2009年7月16日开工,2010年11月28日竣工验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