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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兵、刘传刚与安徽恒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恒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66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江宏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字第1339号

再审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恒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66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江宏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兵。

委托代理人:吴正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金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传刚。

委托代理人:吴正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金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徽恒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兵、刘传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皖民二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恒实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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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