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委托代理人:朱作文,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作文,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群。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福家。 一审被告:陈忠辉。 一审被告:杜少华。 一审被告:马骥成。 一审第三人:沈阳丰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桂云,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辽宁和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俊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立公、杨力锷因与被申请人高群、一审原告于福家、一审被告陈忠辉、一审被告杜少华、一审被告马骥成、一审第三人沈阳丰宝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辽宁和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终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立公、杨力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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