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3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铁家台。 法定代表人:王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正浩,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燕,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刚,该学院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工贸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李靖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287号。 法定代表人:党星海,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建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常自昌,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外语学院)、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兰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院、甘肃建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首先,外语学院已于西铁公司申请再审之前,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536号民事裁定,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其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西铁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时间是2014年10月16日,故西铁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西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再审申请人参加本案再审审理程序。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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