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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振朋、曾全胜等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焦振朋。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曾全胜。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曾省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焦振朋。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曾全胜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曾省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增增。

再审被申请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焦振朋等人因诉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潼区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行终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焦振朋等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裁定认定申请人2010年11月起诉超过期限错误,临潼区政府2003年10月20日作出临政发(2003)61号文件,但该文件未向社会公众披露,申请人直至2010年5月4日才知道文件的内容,故起诉期限应至2012年5月3日。2、一审裁定认定被诉文件具有不可诉性错误。61号文件仅对征地范围内的1007户产生效力,因此,该文件的发布实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认定临潼区政府在作出61号文件后即通过《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宣传提纲》将文件内容对外进行了公开宣传,该认定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从未见过宣传提纲,仅于2011年2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才第一次看到。请求: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行终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判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四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潼区政府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临政发(2003)61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其后通过印发《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宣传提纲》对该文件的内容进行宣传。在本案二审的谈话记录中,申请人自认“2005年给村民发过秦陵遗址公园拆迁安置建设宣传提纲,里面提到了61号文件,主要内容与61号文件一致”,可以证明申请人至迟在2005年已经通过临潼区政府发放的宣传提纲知道被诉文件的名称及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焦振朋等人于2011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焦振朋等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焦振朋、曾全胜、曾省民、刘增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淑芳

代理审判员  熊俊勇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蓓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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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