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521号 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尚士军。 尚士军因诉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和(2010)陕行监字第3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尚士军申诉称,西安市人民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故起诉请求确认西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违法和行政不作为,并附带赔偿损失。原审裁定对申诉人请求确认土地违法的关键内容故意不提、不审,程序违法。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和(2010)陕行监字第3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依法判决确认西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判令被申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立即支付安置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20.4万元,并赔偿申诉人2005年至今的误工费、交通费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尚士军向本院申诉提交的陕国土资函(2010)165号《关于西安市三环路工程涉嫌违法用地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内容看,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已认定西安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在案涉的西安市三环路工程中存在违法用地问题。本案中,尚士军一审起诉提出,判令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违法又是行政不作为,并附带赔偿因被告土地违法造成的损失,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其诉讼请求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确认西安市人民政府用地行为违法;二是确认西安市人民政府对其赔偿损失的请求一直不予处理违法。以上所诉事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尚士军起诉要求确认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属信访问题为由,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张淑芳 代理审判员 熊俊勇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蓓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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