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孙学良、庞如传与公司有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二审上诉人):庞如传。 委托代理人:杨惠慈,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二审上诉人):孙学良。 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二审上诉人):庞如传。

委托代理人:杨惠慈,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二审上诉人):孙学良。

委托代理人:杨惠慈,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庞如传、孙学良因诉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江苏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诉终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起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庞如传、孙学良起诉称:一、恒瑞公司、原连云港恒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集团)在1997年连云港制药厂改制中,利用权力以国家的名义强行侵占连云港制药厂集体资产4000万股为国家股,属恶意侵占;二、至2003年4521万股国家股经恒瑞公司多次送转股,股本扩张为1.58亿股,其中4000万股集体股股本扩张为1.2亿股,同时被低价转让给天宇公司等三家公司;三、恒瑞公司、恒瑞集团违反《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剥夺了连云港制药厂职工受让国有股或者出资扩股并成为其股东的权利,而是由恒瑞集团工会出资1000万元获取恒瑞公司1000万股原始股,后转让给恒瑞集团;四、连云港制药厂改制时,应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1600万元被恒瑞集团工会侵占,其中1000万元用于购买恒瑞公司1000万股原始股;五、恒瑞公司在改制中侵占集体资产619万元并作为干股赠与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确认恒瑞公司前身原连云港市向阳制药厂(以下简称向阳制药厂)、连云港制药厂是集体企业,本企业的职工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并是集体产权的等额共有人;2.判定恒瑞公司、金海公司侵权事实成立,确认职工被侵害的集体产权4000万股(1元/股)以及股本扩张至1.2亿股的股权,实际请求赔偿股份数量541万股/29人,或按恒瑞公司股票市价(约30元/股)回购;3.确认恒瑞公司(原连云港制药厂)职工认购恒瑞公司原始股(职工股)的权利;4.确认恒瑞集团及工会侵占连云港制药厂改制中职工经济补偿金16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购买恒瑞公司1000万股原始股为职工股;5.判定恒瑞公司、金海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并赔偿1500万股/1000人,实际请求赔偿102万股/68人;6.确认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所持恒瑞公司619万股股份为“干股”;7.请求法院向相关司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追究被告侵占4000万元集体资产及1600万元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8.请求法院向司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追究恒瑞公司向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行贿619万股干股的法律责任:9.被告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查明,1975年4月21日,连云港市革命委员会以连革(1975)25号《关于“向阳制药厂”、“中成药厂”更改名称的通知》,同意将原“向阳制药厂”更名为“连云港市制药厂”。1978年经政府同意,连云港市制药厂更名为连云港制药厂,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7年经江苏省政府批准,同意由连云港市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连云港市医药工业公司工会、连云港医药采购供应站、连云港康缘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法人共同发起设立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另连云港市医药工业公司后改制为连云港市恒瑞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连云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连云港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恒瑞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合并重组,组建金海公司,原三家公司的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由金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且原告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向阳制药厂先后更名为连云港市制药厂、连云港制药厂,企业性质也由集体企业变更为全有所有制企业;连云港市医药工业公司后改制为恒瑞集团,又与其他公司资产合并重组设立金海公司;以及连云港市医药工业公司作为连云港制药厂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医药工业等其他4家法人共同发起设立恒瑞公司的行为,均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划转,是实现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遂裁定:对庞如传、孙学良的起诉,不予受理。

庞如传、孙学良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庞如传、孙学良的诉讼请求涉及连云港制药厂企业改制,一审法院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无不当。庞如传、孙学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庞如传、孙学良不服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在实体上并不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害集体财产权的民事案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庞如传、孙学良等离退休职工原属向阳制药厂职工,该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恒瑞公司应返还庞如传、孙学良等离退休职工集体产权股4000万股(原始股)及1500万股职工股。二、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的程序上存在过错。1.再审申请人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一审法院立案庭诉前指导,违反了立案与审判分开原则,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之立法本意;2.因一审法院的过错造成本案没有明确的被上诉人,致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3.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虽然组成合议庭,但没有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调查,甚至对于上诉人提交的15份新证据也没有进行审查,二审法院的行为也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4.再审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应将此案予以受理,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才可以认定该案件的性质,由此作出的裁判,在程序上才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