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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雪成与毛丽娟、毛宁辉一般股东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雪成。 委托代理人:史西岗,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丽娟。 委托代理人:郭祖云,湖南环海律师事务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雪成。

委托代理人:史西岗,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丽娟

委托代理人:郭祖云,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宁辉。

委托代理人:郭祖云,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宁远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九疑南路印山花园a7-103号。

法定代表人:黄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黄雪成因与被申请人毛丽娟毛宁辉及一审被告宁远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雪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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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