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嘉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文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静,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西安嘉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一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西安嘉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嘉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嘉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饶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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