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山东泉西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济南泉西五交化机电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泉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兖路38号(原济南市段店十字路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李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泉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市济兖路38号(原济南市段店十字路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李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

负责人:刘学堂,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苏东,山东润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冰,山东润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济南泉西五交化机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段店路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李少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泉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西集团)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一审被告济南泉西五交化机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泉西集团于2014年10月1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泉西集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泉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十月××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