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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与林淑华、关栋荣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淑华。 委托代理人:郭霞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关栋荣。 再审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7号

再审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淑华。

委托代理人:郭霞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关栋荣。

再审被申请人: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再审被申请人: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林淑华、关栋荣因诉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会区政府)、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6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林淑华、关栋荣申请再审称:新会区政府利用行政职权故意不给延续资质,以不作为的方式作出吊销新会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资质的行政行为,是对申请人两公司的自主经营权的严重侵害;新会区政府滥用职权作出56号文件,扰乱企业经营秩序,彻底搞垮两申请人企业;新会区政府明知申请人企业法人被关押,企业法人重组班子没有成立,故意编造不实审计,使企业“破产”,严重侵犯企业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扶植责任,非法强制贱卖申请人企业财产;开发区管委会明知申请人暂时无法履行清理资产的法定职责,却故意假借付款监管,只保障股权受让人支出的股权转让金的安全性,对申请人是否收到转让款没有做出安全性保障,导致申请人的股权转让金收入被抵销归零。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会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于2006年3月被江门市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林淑华、关栋荣称新会区政府利用行政职权故意不给延续资质,以不作为的方式作出吊销新会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资质的行政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林淑华、关栋荣称新会区政府滥用职权作出56号文件,扰乱企业经营秩序,彻底搞垮两申请人企业。新建(2008)56号《关于责令江门市新会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限期为购房人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系江门市新会区建设局作出,新会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并非作出该文件的主体。

林淑华、关栋荣称“新会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故意编造不实审计,使企业破产,严重侵犯企业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履行扶植责任,非法强制贱卖申请人企业财产;假借付款监管,只保障股权受让人支出的股权转让金的安全性,对申请人是否收到转让款没有做出安全性保障,导致申请人的股权转让金收入被抵销归零。”上述申请理由并未明确指向新会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哪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林淑华、关栋荣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新会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林淑华、关栋荣提起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林淑华、关栋荣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淑华、关栋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甘 雯

审 判 员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旸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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