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龙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军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鱼剑锋,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荣,女,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19号工商干校宿舍9栋2单元602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岗路75号世纪花园19号楼3单元202号。 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北新桥种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龙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苗海和,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新荣、一审被告河北新桥种植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德盛公司于2014年6月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德盛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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