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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丰顺林业有限公司、戴秋生、李素梅与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饶县丰顺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湖村乡荸荠塘村。 法定代表人:李素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秋生,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饶县丰顺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湖村乡荸荠塘村。

法定代表人:李素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秋生,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秋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素梅。

委托代理人:戴秋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三经路204号3栋。

法定代表人:王晓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饶县丰顺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公司)、戴秋生、李素梅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顺公司及戴秋生、李素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丰顺公司出具的借据上,有丰顺公司盖章和签名,但李素梅签字时的身份是法定代表人,其签字属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是代表丰顺公司对该笔借款的确认,不能因其签字而认定其属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更不能以戴秋生与李素梅系夫妻关系而推断戴秋生也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承担担保责任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或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但案涉借款李素梅与赣林公司既没有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也没有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字盖章,因此,李素梅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戴秋生虽与李素梅系夫妻关系,在庭审中对借款一事也是明知的,但戴秋生与赣林公司没有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更没有以其他形式承诺保证,因此,依法也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三)二审判决直接对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作出变更并改判,客观上导致再审申请人丧失权利救济,有程序错误,也显失公平。丰顺公司及李素梅、戴秋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赣林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丰顺公司及李素梅、戴秋生的再审申请。(一)案涉借据明确载明戴秋生、李素梅夫妻双方承诺为案涉借款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李素梅的签字和捺印表明其对担保责任有充分的知晓和确认,戴秋生和李素梅持有丰顺公司99.9%的股份,也是本案480万元借款的实际受益人。戴秋生与李素梅系夫妻关系,李素梅的签字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依法均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程序方面,依据借款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一)关于李素梅、戴秋生是否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1年7月15日,赣林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丰顺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饶支行贷款担保。贷款届期前,赣林公司将款打入丰顺公司账户,保证丰顺公司按时归还了该笔贷款。赣林公司向丰顺转款时,为明确该笔款的性质,由丰顺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向赣林公司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除载明丰顺公司的借款数额、期限外,另有戴秋生、李素梅夫妻双方承诺为该笔借款进行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的内容。借据加盖了丰顺公司的公章,有法定代表人李素梅签字及捺印。李素梅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虽首先代表丰顺公司,但作为借据中有明确担保意思表示的担保人,该借据上的签字及捺印,亦能代表其个人身份。需要指出的是,借据中的连带责任担保只能理解为由当事人个人作出,李素梅辩称其只代表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关于戴秋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问题,经查,戴秋生未在借据上签字,但其作为借款人的股东明知借据内容并未对借据包含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提出异议,且其与李素梅系夫妻关系,据此,二审依法认定其具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二)关于二审改判及管辖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法院审理中在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并非担保追偿纠纷而属借款合同纠纷后,依法改判,并无不当;戴秋生、李素梅关于二审变更有关事实客观上导致其丧失权利救济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关诉讼管辖地的问题,经查,借出方赣林公司注册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三经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丰顺公司及戴秋生、李素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饶县丰顺林业有限公司及戴秋生、李素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明义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四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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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