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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金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000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新街。 负责人:韦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邦力,陕西声远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000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西安市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新街。

负责人:韦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邦力,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永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树侠,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金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陕西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永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树侠,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金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立民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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