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唐县发展改革局、柳忠敏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2014)民申字第247号 原审法院、当事人 第二合议庭万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县发展改革局(原唐县经济贸易局、原唐县工业经济促进局)。 法定代表人:安

(2014)民申字第247号

原审法院、当事人

第二合议庭万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县发展改革局(原唐县经济贸易局、原唐县工业经济促进局)。

法定代表人:安同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锋,该局办公室主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柳忠敏。

委托代理人:韩梅,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常胜,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河北省唐县水泥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李新增,该厂破产清算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唐县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唐县发改局)因与再审申请人柳忠敏及一审第三人河北省唐县水泥厂破产清算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县发改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以《唐县水泥厂破产清算组关于对柳忠敏所提问题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为据,判决唐县发改局给付柳忠敏157420.5元及利息,主体不当:第一,该《处理决定》不是唐县发改局出具的,不是唐县发改局的行为;第二,该《处理决定》涉及的是唐县水泥厂破产之后柳忠敏与清算组之间的问题,而不是租赁合同履行当中的问题;第三,柳忠敏自始至终向法院提交的所谓证据都是复印件,大多只是其单方陈述,而其向清算组提交要求时,也只是单方陈述,因此清算组向其出具的《处理决定》是出于对柳忠敏的照顾,而没有事实根据;第四,在本案审理中,柳忠敏始终强调其投入损失,但是柳忠敏在唐县水泥厂被宣告破产之后的几年中,一直在生产,那么其投入是生产所必需的,有投入就有利润,但柳忠敏只谈投入,不谈利润,二审判决支持柳忠敏的这种非法诉求,其结果必然是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柳忠敏有严重的违约行为,二审判决未予考虑是错误的:第一,柳忠敏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第二条的约定给付租金;第二,柳忠敏没有按租赁合同第3条的约定给付保证金30万元;第三,柳忠敏没有按租赁合同第5条约定成立新企业,未实现改制目的;第四,柳忠敏没有按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接受债权债务;第五,柳忠敏没有按租赁合同第7条约定接收退休职工11名及在职职工136名,更未按约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唐县发改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柳忠敏申请再审称:柳忠敏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承租原唐县水泥厂后,为尽快恢复生产,贷款一百二十余万元,用于购买、安装新设备,增建化验室,购买新生产工具等,时至今日,上述设备仍然存放在涉案厂房内,无人问津,上述生产资料现客观存在,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二审法院以柳忠敏证据为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直接作出判决,审理太拘泥于证据的形式,未从客观事实出发,也未调查收集柳忠敏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柳忠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2000年3月21日,原唐县经济贸易局(出租方,甲方)与柳忠敏(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期为十年的《唐县水泥厂粉磨生产线租赁合同》,2001年5月28日唐县人民法院即以(2001)唐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宣告唐县水泥厂破产还债,同年6月涉案租赁合同提前解除。2004年11月16日,柳忠敏曾向唐县水泥厂破产小组提出关于要求解决其投入的报告。2004年11月19日,唐县水泥厂破产清算组作出关于对柳忠敏所提问题的处理决定,载明:“同意负担如下费用:①购买化验室设备(共十一项),价款14871.5元;②除尘设备款8.6万元,安装费用4063元;③办生产许可证垫付43736元;④变压器用高低压安全护套、避雷器款700元;⑤唐县质量管理协会交费1800元。合计151170.5元……;同意负担:①报告中的第二项即水泥款6250元;②清算组所派护厂人员的水电费每月100元,按实际月数计算”。上述处理决定可以证明柳忠敏存在实际损失,因涉案合同提前解除,二审判决认定唐县发改局向柳忠敏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同时,上述处理决定系柳忠敏向二审法院提交,并认为这些数字都是经过审计之后出来的,故柳忠敏关于其还存在其他损失以及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双方所签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柳忠敏成立企业、接收工人的具体时间,且租赁合同履行至第二年度初唐县水泥厂即被宣告破产,故唐县发改局关于柳忠敏存在违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唐县发改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柳忠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县发展改革局、柳忠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饶 赟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