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代尔学、梁恩相等与罕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白永辉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尔学。 委托代理人:马艳颖,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恩相。 委托代理人:金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尔学。

委托代理人:马艳颖,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恩相。

委托代理人:金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荣根。

委托代理人:金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黎。

委托代理人:马艳颖,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颖。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谋。

委托代理人:马艳颖,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罕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丹东路西段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琦,辽宁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忠孝,辽宁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永辉。

原审原告:李爽。

委托代理人:金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福昌。

委托代理人:徐忠孝,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尔学、梁恩相、周荣根、王黎、马洪谋(以下简称代尔学等人)为与被上诉人罕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罕王集团)、白永辉及原审原告李爽、原审第三人张福昌探矿权、采矿权及设备设施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代尔学的委托代理人马艳颖,梁恩相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杰,周荣根、李爽的委托代理人金杰,王黎的委托代理人王颖、马艳颖,马洪谋的委托代理人马艳颖、金杰,罕王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边琦、温忠孝,白永辉,张福昌的委托代理人徐忠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8月25日,代尔学、张福昌、刘恩成(案外人)与抚顺县上马乡小堡村民委员会(案外人,以下简称小堡村)签订《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成立抚顺县小堡铁矿(以下简称小堡铁矿),股东由代尔学、张福昌、刘恩成、小堡村组成,其中代尔学、张福昌、刘恩成以实物出资各折合20万元,小堡村以实物出资折合40万元。1994年8月26日,小堡村与工程技术人员联合帮扶组(以下简称帮扶组,小组成员有张福昌、代尔学、刘恩成、郝业华、白赞成、王常任、王连庆、赵东风)签订《联营建矿合同书》,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建立小堡铁矿,投资总额179万元,小堡村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投资34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8.9%,帮扶组以引进投资款、个人集资、购置设备、地质勘探、非专利性技术等作为投资,投资145万元,占投资总额81.1%,该合同签字盖章的双方为小堡村与小堡铁矿,张福昌作为小堡铁矿的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字。1994年9月3日,小堡铁矿经抚顺县工商局批准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股份制(股东情况没有记载,小堡铁矿现在既未注销,也未吊销,在抚顺县工商局的工商管理档案中按歇业状态管理。抚顺县工商局保管的小堡铁矿工商档案资料均为复印件,没有原件,其解释称原件在抚顺市工商局丢失,原因不清)。

1996年10月17日,小堡铁矿《投资方式及数额》明细表记载小堡铁矿联合建矿投资数额为:刘恩成1.3万元(其中现汇8000元、技术5000元)、郝业华3000元、赵东风1万元、陈兴宇5000元、李佩环1.2万元、刘殿新5万元、李克华3万元、李保祥2万元、张福昌8万元(其中现汇5万元、勘技3万元)、代尔学3万元(勘技等)、王连庆3.5万元(引资等)、梁恩相1.8万元(现汇1.3万元、化技5000元)、周荣根3万元、胡佩华5万元。

1997年12月20日的小堡铁矿企业年检报告书,企业性质为股份制,投资人数为3人,未注明投资人员。1999年1月14日的小堡铁矿企业年检报告书,企业性质为私营企业,企业负责人为张福昌,企业种类为独资,投资者仅有张福昌一人,投资额100万元。2000年2月27日的小堡铁矿企业年检报告书,企业种类为私企,投资者人数为15人,张福昌8万元、刘殿新5万元、白永辉5.5万元、胡佩华5万元、李克华3万元、李宝祥2万元、郝业华3万元、李佩环1.2万元、赵东风1万元、刘恩成1.3万元、陈兴宇0.5万元、王连庆3.5万元、代尔学3万元、梁恩相1.8万元、周荣根3万元(未注明投资方式,此表复印于抚顺县工商局保管的档案复印件)。其他相关的档案复印件为:1995年12月11日股东会议参加人员为:赵东风、李佩环、刘恩成、张福昌、陈兴宇。1999年11月17日董事会参加人员为:张福昌、梁恩相、代尔学、王连庆。2000年4月20日,白永辉与张福昌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1、双方同意将小堡铁矿法人更换为白永辉。2、1994年建矿以来的债权、债务,由新任法人白永辉负责。3、白永辉为铁矿全权负责人,负责全矿的整体管理,并具有独立决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张福昌为铁矿第二负责人,负责铁矿的生产、安全和技术工作。4、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原双方签订的合伙合同除本协议的修改部分外,仍属有效。

2000年11月28日,张福昌签署《同意书》,内容为:经我与白永辉研究同意将小堡铁矿以100万元转让给罕王集团,一切事务均由白永辉出面全权处理。2000年12月10日,小堡铁矿股东会议记载:1、本次会议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张福昌提出自己身体状况欠佳,无法继续担任企业法人代表工作,并提议由白永辉接替本企业法人代表工作,与会人员经认真讨论研究,同意张福昌辞去法人代表一职,并同意由白永辉接任法人代表人一职。2、关于原法人张福昌以个人行为确认的所谓技术股问题,历年来都是有争议的,本次股东会议认为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各种工作都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高难内容,所以不应存在技术股的问题,如果真有技术入股,也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入股确认的有关规定,技术入股人必须提供国家相应部门有效的特殊技术确认证明资料,经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并对其特殊技术的价值含量多少可折算多少股份,予以确认后,方可有效。根据这个原则,本企业不存在技术入股情况,张福昌原签署的一切有关所谓技术入股材料,也从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所以是不合法的。3、本企业股东陈兴宇、刘恩成、李佩环、赵东风四人,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愿意将个人持有的小堡铁矿股份有偿转让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转让先内部后外部的原则,充分征求了股东张福昌的意见,张福昌表示不能购买以上四人的股份,并同意以上四人将个人持有的小堡铁矿股份,有偿转让给白永辉的意见。4、本次会议就刘恩成、赵东风等人提出的自1994年建矿以来,与铁矿发生的个人劳动工资报酬问题,多年以来差旅费报销及补助的问题,个人给铁矿工作垫付款偿还的问题,与会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一致认为对以上问题应认真对待,妥善予以解决。新当选的法人代表白永辉同意大会意见,并表示会后与大家友好协商妥善的解决以上提出的问题。与会股东签字:张福昌、陈兴宇、刘恩成、李佩环、赵东风。白永辉没有提供向陈兴宇、刘恩成、李佩环、赵东风四人支付转让股份对价的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