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徐盛涛,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市,大学文化,医生。2012年8月3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盛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烟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盛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徐盛涛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鲁刑四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徐盛涛与被害人王某甲(女,殁年24岁)系恋爱关系,徐盛涛大学毕业后在山东省海阳市工作。2012年6月,王某甲考上山东省栖霞市某单位事业编职位,尚未入职,徐盛涛担心王某甲到异地工作后影响二人关系。同年7月,王某甲又分别到山东省潍坊市、济南市参加公务员考试,并与参加公务员考试结识的男子张某同行。同月8日,徐盛涛得知王某甲在济南市参加公务员考试,遂到济南市接王某甲,在考场门口发现王某甲与张某在一起,便要求王某甲随其回海阳市,遭王某甲拒绝,徐盛涛将王某甲装有身份证、手机等物品的旅行包夺走,独自返回海阳市。次日上午,王某甲多次打电话向徐盛涛索要旅行包等物品,二人约定在海阳市××局家属楼×号楼×单元王某甲家地下室见面。当日11时许,徐盛涛来到王某甲家地下室,一再要求与王某甲和好,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伤自己的手腕要挟王某甲继续保持恋爱关系。遭到王某甲拒绝后,徐盛涛产生先杀死王某甲后自杀的念头,即持水果刀朝王某甲颈部、项部、左胸部、肩部等部位连续捅刺数十刀,致王某甲因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徐盛涛作案后自杀未逞。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检出被告人徐盛涛和被害人王某甲混合血迹的作案工具水果刀及徐盛涛作案所穿的衣服、鞋子,徐盛涛的住院病历,证人王某乙、丁某甲、丁某乙、吕某某、徐某某、任某某、张某、孙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徐盛涛与王某甲在案发前的手机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盛涛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盛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徐盛涛因与其女友王某甲恋爱感情纠纷,持刀捅刺王某甲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四终字第18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盛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碧芳 代理审判员 陈 苹 代理审判员 严 捷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包长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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