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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忠福抢劫、强奸、放火、盗窃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岳忠福,绰号凡哥,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文盲,农民。2002年6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岳忠福,绰号“凡哥”,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文盲,农民。2002年6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忠福犯抢劫罪、强奸罪、放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4月7日以(2013)威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忠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岳忠福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鲁刑四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抢劫、放火事实

2012年7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岳忠福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伺机盗窃财物,发现该小区××号楼×单元×××号储藏室改造的出租屋房门未关,便进入屋内翻找财物,盗得现金300余元。岳忠福准备离开时,被正在屋内睡觉的陈某(被害人,女,殁年16岁)发现,二人发生厮打。岳忠福见陈某呼喊,便在床上用被褥及身体捂压陈某头部,并勒住陈某颈部,致陈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岳忠福怕罪行败露,用打火机点燃床垫后逃离现场。小区群众发现现场起火后报警,火势被及时扑灭。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陈某指甲内提取的被告人岳忠福的DNA基因分型物质、从现场提取的覆盖在陈某尸体上的部分被焚烧的被褥及衣服,证明岳忠福作案时被陈某抓挠的伤情照片、岳忠福前科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人王某某、马某某、梁某某、徐某某、曹某某、于某甲、张某甲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岳忠福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抢劫、强奸事实

2012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岳忠福纠集马超(另案处理),由岳忠福驾驶二人之前盗窃的桑塔纳牌2000型轿车在山东省文登市伺机作案,见被害人于某乙(女,时年21岁)一人行走,便尾随至文登市××路××-×号楼下,二人冒充警察将于某乙骗上车。随后,岳忠福驾驶车辆与马超一起强行将于某乙带至山东省荣成市一偏僻处,劫取于某乙现金550元、金质转运珠1枚(价值232.8元)及2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并威胁于某乙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岳忠福、马超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在车内先后将于某乙奸淫。岳忠福与马超将于某乙又带回文登市区,马超持于某乙的银行卡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中取出3 500元现金,二人将于某乙放走后驾车逃离。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在案的被告人岳忠福与另案处理的共同作案人马超作案所用的盗窃的桑塔纳牌轿车及从该车内提取的岳忠福所留的烟头、从被害人于某乙体内提取的马超的精斑,证明马超持于某乙银行卡取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马超另案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于某乙确认岳忠福、马超为作案人的辨认笔录,另案处理的共同作案人马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岳忠福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关于盗窃事实

2012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岳忠福单独或伙同马超先后盗窃作案4起,盗窃数额共计20 408.8元。其中:在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楼下窃取被害人张某乙的鲁KD××××号福田牌轻型小货车1辆(价值6 700元);在山东省荣成市滕家镇××村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的货车电瓶2块(价值1 008.8元);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号楼下窃取被害人谭某某的鲁K××××N号桑塔纳牌2000型轿车1辆(价值12 000元);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室被害人车某某的租住处窃取现金70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在案的被害人谭某某的桑塔纳牌轿车及从该车内提取的被告人岳忠福所留的烟头、从岳忠福处扣押的被害人车某某之子车某的身份证,被盗福田牌轻型小货车、桑塔纳牌2000型轿车的车辆卡口照片、证明马超另案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张某乙、李某某、谭某某、车某某的陈述,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另案处理的共同作案人马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岳忠福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忠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和实施盗窃犯罪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实施抢劫犯罪后为防止罪行暴露又在居民楼内放火焚烧现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岳忠福在被害人陈某的租住处进行盗窃时被陈某发现,为抗拒抓捕而采用用被褥和身体捂压陈某头部、勒住陈某颈部的手段将陈某杀死,为防止罪行败露,又放火焚烧现场,危害公共安全,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其在抢劫陈某之前伙同另案处理的共同作案人马超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并轮奸被害人于某乙,还单独或结伙盗窃作案4起,盗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岳忠福在共同抢劫犯罪、共同强奸犯罪、共同盗窃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岳忠福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其归案后主动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起盗窃罪行,原审对其所犯盗窃罪已予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