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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星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金明星,男,朝鲜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6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明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金明星,男,朝鲜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6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明星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日以(2012)威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明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金明星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鲁刑四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金明星与被害人郑某某(女,殁年28岁)系恋爱关系,同居于山东省威海市××路××××小区×栋附×××室。2012年5月18日下午,金明星酒后与郑某某QQ聊天时,因怀疑郑某某有外遇,二人发生争吵,金明星心生怨恨,并准备了一把单刃尖刀藏于租住处的床垫下。当日19时许,郑某某回到租住房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金明星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朝郑某某后腰部捅刺一刀,后不顾郑某某的哀求与道歉,又持刀朝郑某某的颈部、胸腹部等处猛刺十余刀,致郑某某因胸部外伤致升主动脉破裂死亡。金明星作案后,在所住小区门口附近持刀劫持毕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威海市政府广场,被接警后赶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被告人金明星时从其手中提取的留有金明星和被害人郑某某混合血迹的单刃尖刀、金明星所穿沾有郑某某血迹的衣裤,现场提取的金明星和郑某某所留血迹,证实金明星伤情的检查笔录、出租车司机毕某某的门诊病历,证人毕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于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金明星与郑某某QQ聊天记录和被告人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金明星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明星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郑某某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金明星因怀疑其同居女友郑某某有外遇,发生争吵后,产生杀人之念,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朝郑某某的颈、胸等身体要害部位连续捅刺十余刀,致郑某某当场死亡,杀人犯意坚决,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金明星杀人后又当众持刀劫持出租车,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四终字第2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金明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应时

代理审判员  张 眉

代理审判员  曲晶晶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念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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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