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54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笑曦。 再审申请人尹世君、隋文与被申请人蒋华、李笑曦因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起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尹世君、隋文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尹世君、隋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世君、隋文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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