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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华、李笑曦与尹世君、隋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世君。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隋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笑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世君。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隋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笑曦。

再审申请人尹世君、隋文与被申请人蒋华、李笑曦因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起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尹世君、隋文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尹世君、隋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世君、隋文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 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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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