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泽桥。 委托代理人:龚顺荣,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燕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蓝泽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顺荣,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燕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6幢1105室。 代表人:康青山,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委托代理人:程玮,该公司投资总监。 委托代理人:刘林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蓝泽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顺荣,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燕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蓝泽桥、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都天峡公司)、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鼎投资中心)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京平、代理审判员李相波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婷担任本案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日,湖北天峡公司在湖北省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宜都天峡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湖北天峡公司作为独资法人股东持有宜都天峡公司100%的股份。 2010年10月19日,九鼎投资中心作为甲方、蓝泽桥作为乙方、宜都天峡公司作为丙方、湖北天峡公司作为丁方,共同签署了《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协议明确各方合作宗旨与目的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规范管理,加快发展,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做强做大丙方主营业务,提升综合竞争力,致力于实现丙方在中国境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协议约定:乙方和丁方承诺将对丙方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后丁方占丙方增资后股份总数的51%;甲方向丙方投资7000万元取得丙方本次增资后股份总数34.3%的股份;第三方投资者向丙方投资3000万元取得丙方本次增资后股份总数14.7%的股份。在协议规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以现金形式支付投资款7000万元至专用账户。丙方收到甲方投资款7000万元之日,为本次投资完成之日。投资完成后,甲方按照丙方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协议对投资完成后的其他事项作出了具体约定。其中第七条关于业绩承诺和股权奖励条款项下载明:乙方、丙方、丁方共同进行丙方的经营业绩承诺,保证丙方2010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2011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如丙方2010年、2011年与2012年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均达到或超过本协议承诺的业绩指标,甲方和第三方投资者按照各自持有股权比例,将不少于本次增资后9%的丙方股权作为奖励赠予丁方,其中甲方奖励丁方本次增资后6.3%的丙方股权,第三方投资者奖励丁方本次增资后2.7%的丙方股权。如丙方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则不论丙方是否实现了本协议了7.1条中所承诺之业绩,甲方和第三方投资者按照各自持有股权比例,将本次增资后9%的丙方股权作为奖励赠予丁方,其中甲方奖励丁方本次增资后6.3%的丙方股权,第三方投资者奖励丁方本次增资后2.7%的丙方股权。如果丙方2013年12月31日之前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尚未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若丙方2010年、2011年与2012年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均达到或超过本协议承诺的业绩指标,2013年度丙方实现净利润达到1亿元,且丙方鱼子酱产品产生的净利润不超过4000万元,甲方和第三方投资者将按照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再奖励丁方本次增资后2%的丙方股权,其中甲方奖励丁方本次增资后1.4%的丙方股权,第三方投资者奖励丁方本次增资后0.6%的丙方股权。如果丙方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在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则上列未通过审核情形下奖励条款自动失效。如果丙方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且甲方持有的丙方股份实现上市变现后,甲方与第三方投资者按股权比例共同奖励乙方现金500万元。上述股权奖励约定的第三方投资者给予丁方的奖励,由乙方、丙方、丁方与第三方投资者所协商、确定和督促收取,最终其是否及怎样协商、确定和收取与甲方无关。 甲方在该协议书中承诺并保证:按照协议要求按时完成投资入股的相应流程,足额到位投资资金;采取具体行动积极协助丙方实现在国内a股市场公开上市;投资后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参与丙方管理;协助丙方拓展客户领域,选择投资项目,物色并购对象,推进丙方做大作强。积极协助丙方获取1亿元的贷款融资额度。《投资协议书》还约定: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投资协议书》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投资协议书》四方主体即甲方九鼎投资中心、乙方蓝泽桥、丙方宜都天峡公司、丁方湖北天峡公司又共同签署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除非甲方另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如果丙方自本次投资完成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丙方未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则甲方可于2014年12月31日后随时要求丙方、乙方及丁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丙方股份,乙方和丁方承诺予以受让。乙方及丁方受让价款计算公式如下:受让价款="甲方总投资额x(1+8%)n-甲方入股期间从丙方获得的业绩补偿-甲方届时因已转让部分丙方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含已分红的收入)。上述公式中,n代表甲方持有股份的时间,时间从甲方投资款汇到丙方验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到甲方收到所有受让价款之日结束(n精确到月,如两年三个月,则n"="2.25);如果乙方、丁方对丙方发行上市申报不予以正常配合,或者丙方提交甲方的尽职调查材料以及本次投资后的材料中相关数据有重大虚假(差额百分之十(10%)以上),或者乙方实际控制的其他投资、经营任何与丙方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或企业且其资产规模超过丙方资产规模的5%;则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一个月内要求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丙方股份,乙方承诺予以受让,受让价格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受让价款=甲方总投资额x(1+8%)n"-甲方入股期间从丙方获得的业绩补偿-甲方届时因已转让部分丙方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含已分红的收入)。上述公式中,n代表甲方持有股份的时间,时间从甲方投资款汇到丙方验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到甲方收到所有受让价款之日结束(n精确到月,如两年三个月,则n=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