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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汇融大厦A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张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威,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汇融大厦A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张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威,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丽娟,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省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文昌街2号文昌大厦10楼B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春雨,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浙江省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6574.0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日,该公司代理人贾丽娟签收上诉通知。但该公司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晓晨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艳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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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