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晶,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耀竹,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因凤,北京市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东旭,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经针对逾期完工违约金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亦做出了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的裁判。二审判决在对该裁判结果予以撤销的情况下,未对该诉讼请求予以裁决,而是让当事人另行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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