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东51号48栋。 法定代表人:孙宝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仁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宇,辽宁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图昌兴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文化大街77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赵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宁,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敏杰,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红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昌图昌兴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红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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