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柯继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有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星铧,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法定代表人:陈有金,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陈有金。 法定代表人:黄星铧。 再审申请人柯继照因与被申请人陈有金、黄星铧及新金星贸易有限公司、中山金昇制衣有限公司和中山海照制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柯继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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