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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继照与陈有金、中山海照制衣有限公司、新金星贸易有限公司、中山金昇制衣有限公司、黄星铧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柯继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有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星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柯继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有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星铧,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金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金昇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海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星铧。

再审申请人柯继照因与被申请人陈有金、黄星铧及新金星贸易有限公司、中山金昇制衣有限公司和中山海照制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柯继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英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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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