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13)刑立他字第00044-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炫秋、郑各灶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许建辉、李明建、孙金亮、孙杰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林建萍、刘清明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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