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7号明发集团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扬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良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鑫泰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七路61号。 法定代表人:effendyngadimin(黄华民)。 委托代理人:甘文伟,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明发集团)与被申请人厦门鑫泰山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鑫泰山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明发集团申请再审称:一、明发集团于2009年10月26日以转账的方式向鑫泰山公司账户汇入人民币8575.5723万元,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且鑫泰山公司认可该事实。鑫泰山公司虽提出上述汇款都是平账的,是为了表面上形成鑫泰山公司支付“明发海景苑”项目购房款的手续和形式,以便办理过户手续,但无相应的证据,而原审判决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却支持了鑫泰山公司的抗辩主张。实际上,鑫泰山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