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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美娜与德州帅客标志服有限公司一般加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州帅客标志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光磊,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州帅客标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光磊,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朴美娜,大韩民国公民。

一审被告:孙康。

再审申请人德州帅客标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朴美娜、一审被告孙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德州帅客标志服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英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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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