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州帅客标志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光磊,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朴美娜,大韩民国公民。 一审被告:孙康。 再审申请人德州帅客标志服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朴美娜、一审被告孙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德州帅客标志服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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