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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秀江工贸有限公司与李久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久红。 委托代理人:江兴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亚雄,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秀江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久红。

委托代理人:江兴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亚雄,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秀江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秀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晋,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久红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秀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25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久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兴魁、曹亚雄,秀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元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5日,李久红向秀江公司支付100万元的承包保证金后,于同年3月9日,秀江公司作为甲方、李久红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菜园沟露天煤矿剥离施工合同》,约定由李久红承包秀江公司菜园沟煤矿露天剥离工程,工程范围按甲方具体给出范围或坐标为准,工程内容按甲方煤矿开采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露天煤矿土石方爆破、原煤开采、土石方及原煤装卸运输、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内道路修整、洒水降尘等;总工程量暂定为900万m3(含煤),若乙方有效组织生产,加快施工进度,双方可协商加大总工程量;乙方自开工后上报年工程量计划,年工程量不得低于700万m3(含煤);乙方自开工之日起,月工程量必须保证完成月计划量,否则甲方以月未完成量进行0.5元/m3的处罚(若有政策性因素可进行协商);工期暂定自开工之日2012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l日;属乙方单方因素(组织施工不到位、机械设备、车辆数量不够、安全等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年工程量的,甲方要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乙方年工程量超过800万m3,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甲方规定,剥离土石方必须排至甲方所审批排渣场内,指定专人负责,不能影响正常施工,按甲方要求开采煤层并确保原煤质量;乙方采剥工程单价为14元/m3(深度100m,运距为1.2㎞及以内),深度超过100m、运距超过1.2㎞的双方协商可上调合同价款,运距每超过100m上调0.1元/m3,深度超过100m单价另行协商;乙方每月8日前向甲方上报上月完成工程量,甲方根据完成情况于本月15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工程量由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测量资质的专业测量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按合同约定单价及时间进行结算,测量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必须向甲方预交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前期月支付80%作为工程费用,预留20%作为乙方履约保证金,在履约保证金达到400万元时不再预留,之后产生的工程费用以100%全部支付乙方,甲方预留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随工程尾款一次性结算给乙方;乙方生产所需机械、车辆等自行解决,机械维修、保养、油料、生产及生活电费、生活用水等后勤保障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电费每月25日结算);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柴油、火工品费用涨价,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双方可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柴油价格按6.5元/l(以市场价为准),火工品价格以9500元/t结算,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并随当月工程款一并支付;甲方根据采剥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制定采剥工程施工方案,乙方开采原煤归甲方所有,甲方自行组织出售,甲方确保为乙方购买火工产品(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需要爆破时,打眼、爆破人员由甲方指派(爆破费用由乙方承担,打眼、放炮18元/m3,打眼机所用柴油以6元/l结算);乙方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的,如若不听从指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以履约金的10%进行罚款;甲方指定杨明祥为现场施工代表,监督乙方施工;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的,乙方可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甲方接到付款申请后还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停工(政策性原因及政府部门检查除外)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机械停置台班费、员工工资);乙方必须按甲方制定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时间表组织施工,乙方连续3个月未完成月度生产计划,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施工中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同年9月7日,秀江公司(甲方)与李久红(乙方)签订了《关于露天剥离工程协议的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约定乙方必须在甲方安排的北部(距中部下工作面路北边缘至北790m)、中部(距中部下工作面路南边缘至南310m)地段进行施工排渣,从签订补充协议起至9月30日止必须完工,否则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处罚(包括解除合同),倘若由于火工品影响工期,可相应顺延;甲方的25辆宽体渣车及2辆装载机在本年度6、7、8月至今被乙方在工作面使用进行排渣的渣车及装载机全部归乙方所有,价格为豪威30万元/辆、欧曼45万元/辆、装载机32万元/辆,未被使用渣车归甲方所有;统计乙方使用甲方渣车数量:豪威渣车10辆(车号:a63、a68、a53、a58、a9、a66、a60、a77、a36、a55),金额为300万元;欧曼渣车7辆(车号:a50、a19、a56、a57、a2o、a21、a24),金额为315万元;装载机2辆(车号:l、2)金额为64万元,共计总价格为679万元,此笔款项甲方在支付乙方月工程款中按平均值扣除,扣完为止,之前所扣渣车款也计算在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未被乙方使用的渣车中每辆车不同程度上都丢失了一些配件,使得渣车不能运行,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乙方必须负责赔偿进行维修,直到能运行为止(4#、12#渣车发动机除外),维修时间为从此次开工到9月30日,否则渣车(车号:0、l、4、6、8、12、13、17)全部归乙方所有,渣车款(车款价格按第1条款执行)从乙方工程款及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承诺每天施工必须在工作面进行指挥,若连续两次擅自离矿,甲方除对乙方进行处罚外有权解除施工合同;每月结算工程款时,乙方必须在甲方所做报表上签字认可后,方给予结算工程款。

2012年7月29日,李久红妻子马志兰负责案涉工程油品装运工作。同年11月27日,马志兰在《土方量拉运测量结算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上签字承诺,我:马志兰是与甲方签订土石方拉运合同的李久红的爱人,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在甲方工地开始施工时,始终都在工地进行管理,不聊(料)由于自己身体原因,我(李久红)于8月初到上海看病,从8月初至10月26日由于我们自身原因管理不善,造成土石方拉运未达到合同要求,给我们以及甲方都不同程度造成了损失,以至于甲方与我们终止了合同,现我本人也同意终止合同;我本人承诺:我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土石方拉运工程量测量的全部事宜,结算工程量费用以此次测量结果为准,测量人员也同意由以前测量人员进行测量,对所测量最终结果我签字认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