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莱州佳朋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民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庆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计宁海,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莱州佳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佳朋)为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燃料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燃料)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鲁民辖终字第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莱州佳朋于2013年11月22日以其欲与江苏燃料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莱州佳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州佳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凯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