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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嘉萱华工贸有限公司、牛洪艳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七里海镇兰台村。 法定代表人兰术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燕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七里海镇兰台村。

法定代表人兰术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燕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蓓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嘉萱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捷达路5号d区1门。

法定代表人牛洪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鸿,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洪艳,女,天津市嘉萱华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森淼清华园3—2201。

委托代理人李瑞鸿,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亿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嘉萱华工贸有限公司、牛洪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达亿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达亿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勇健

审判员  张进先

审判员  吴晓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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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