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易文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军,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波,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一终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助理审判员 高 榉 助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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